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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未缴费出险属保险责任范畴

来源:北京商报 发表时间: 2014-02-27 打印本页

又快到缴保费的时间,张小姐把自己的保单拿出来研究了一下,发现里面有关于宽限期的规定,“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缴费日期的次日起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张小姐一想,既然宽限期内保险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那就可以晚缴两个月的保费,让资金在手头多流动一段时间。但张小姐也有顾虑,这段时间,保险公司是否收取利息?一旦发生理赔,保险公司会全额赔偿吗?
张小姐关于宽限期的疑问代表了很多人的想法。2010年1月2日,赵先生购买了定期人寿险和附加住院补偿医疗险,缴费至2012年1月1日。当第二年缴费日临近时,由于赵先生业务繁忙,收到缴费通知书后,未去办理缴费。
2011年1月18日,赵先生骑摩托车不慎摔伤导致手臂粉碎性骨折,经过近1个月住院治疗,赵先生想起上一年曾买过保险,但第二年保费至今未缴。赵先生主要担忧未缴下一年度的保费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理赔。这首先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宽限期内,它指投保人首次支付保费后,如未按时缴纳以后保费,按合同约定会给予一定宽限期,以缴付逾期保费。宽限期一般为自应缴纳续期保费之日起计算的30天或60天。目的是对保单所有人非故意拖欠保费提供一些保护,也给经济有困难的保单所有人提供较为宽裕的筹款时间。
根据规定,在宽限期内合同仍然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以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保费。在列入宽限期条款的寿险合同中,如果停缴保费,保险合同并不是自应缴未缴之日起失效,而是自宽限期满的当日24时起失效。宽限期内,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并不收取利息。
赵先生与保险公司签的合同中宽限期为60天。虽然他忘记缴纳第二年保费,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仍在第二年应缴保费日(1月2日)起的60天内,也就是说保险事故发生在宽限期内,所以保险公司在扣回赵先生欠缴保险费的前提下,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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