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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违规租赁遇车祸 保险公司拒赔三责险

来源:南京日报 发表时间: 2014-08-13 打印本页

        租来的帕萨特轿车撞伤人

  私家车违规出租营利,出了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此举获法院判决支持。为此,相关法官提醒,私家车违规用于出租或者载客营利,一旦出了事故,除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外,其他险种的赔偿可能被拒赔,多出损失部分将由个人承担。
  市民张先生开了家汽车租赁公司。因为工作需要,本地人袁先生找到张先生,从其公司租了辆帕萨特轿车。
  “当时,公司正好没有帕萨特这种型号的轿车,我就到韩先生的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再转租给袁先生。”张先生说。
  去年4月25日下午3时许,袁先生驾驶这辆租来的帕萨特轿车,行驶至友谊河路七桥瓮湿地公园附近时,与骑电动自行车路过的张女士发生碰撞,张女士多处骨折。
  交管部门认定,袁先生、张女士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张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几个月后,张女士将韩先生、张先生及其公司、袁先生和车辆保险公司告上秦淮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3.9万余元。
  私家车违规租赁营利,保险公司拒赔偿相关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肇事的这辆帕萨特轿车,实际上是私家车。韩先生将这辆私家车出租给张先生,张先生又转租给袁先生,导致这辆私家车变成了营业车辆,明显改变了车辆原有的使用性质。因此,保险公司对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偿。
  “但我在车辆投保时,已明确告诉保险公司,这辆帕萨特轿车是用来出租经营的。”被告韩先生法庭上说,另外,这辆车租给他人,是他人个人使用,并未从事任何运输服务,因此,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张先生及其公司和肇事司机袁先生承担。
  张先生为自己辩护说,他的公司此前与韩先生有过合作。这次转租,也是经过韩先生同意的。此次事故的损失,应该由肇事司机袁先生和车辆保险公司赔偿,与其他人无关。

  私家车租赁、载客有额外赔偿风险
  法庭调查证实,肇事的这辆帕萨特轿车,登记注册的使用性质确实是家庭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韩先生明明知道他的这辆帕萨特轿车是私家车,没有相关经营手续,不能用于经营还要出租营利,明显有过错。被告张先生及其公司,承租了这辆私家车后又转租营利,同样有过错。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不能从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中得到赔偿。根据责任分摊,超出交强险赔偿份额的部分,韩先生以及张先生的公司各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司机袁先生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行承担40%的责任。
  近日,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份额内承担张女士8.3万余元的赔偿损失;韩先生、张先生的公司分别承担额外1.2万余元的赔偿损失,司机袁先生承担2.5万余元赔偿损失。
  “私家车用于出租或载客营利,是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行为,一旦出了交通事故,个人可能要承担很高赔偿风险。”结合案件审理,本案主审法官提醒说,出现理赔纠纷后,除交强险外其他一些保险赔偿可能会被拒赔,多余损失将由车主、司机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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