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保险教育> 保险案例

护理费的赔付年限应按多少年计算?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时间: 2016-06-06 打印本页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21日18时许,被保险人麦某驾驶其名下的粤E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E 挂牌重型管式半挂车)行至佛山樵金路时,与罗某驾驶的粤E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辆损失及罗某受伤。经过交警大队的认定,事故中罗某承担主要责任,麦某承担次要责任。由于伤情严重,罗某需要接受截肢手术,于2015年8月14日,经过法医鉴定为六级伤残,并存在部分护理依赖,同年11月入住广东省假肢康复中心安装假肢。
    2015年12月28日,罗某向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约81万元,罗某要求麦某以及麦某的承保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承担33万元。人民法院根据诉调对接机制,将此案委托佛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解处置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护理费的赔付年限应按多少年计算。
    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司法实践:显然,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定残后的护理费计算标准和计算时限没有明确的规定,仅限定了最高期限。而按照本案受诉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这个酌定的幅度可以到5-20年不等,在裁判时往往考虑当事人的年龄、身体情况、经济条件等确定。
本案可能的裁判计算方式:本案原告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及《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其定残后护理费如果按五年计算为83520元,按二十年计算为417600元,  两者跨度甚大,法官存在自由裁量权。
调解过程
    调解员收到案件后,充分审查材料,与各方初步沟通后,初步出具调解方案: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30万元,案件一次性结案。让调解员意外的是,原告罗某爽快同意,但是作为主要赔付方的保险公司却不同意。保险公司提出,由于事故中罗某有明显过错,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过高,仅同意按照5000元支付,保险公司支付29.5万元已经是最上限。罗某代理人表示不愿意多退让,由于原告较为年轻,其认为按照法院判决,定残后护理费很可能计算到20年,那么其可能得到的赔偿会在31万元以上。    
    换位思考,大胆尝试调解方法。
    调解员知道对于受伤如此严重的原告,其假肢已经安装完毕,赔偿款能否提前半个月到账,已经无关紧要.调解员马上决定联系肇事人麦某,其在事故发生后已经支付2.5万元予罗某作为医疗费赔付,麦某是否同意另行支付5000元作为精神损失费? 
    此时,调解员有了大胆的想法:约谈双方当事人,制造直接见面的机会,增加成功率。当然调解员先了解了双方的想法,起诉前各方沟通还顺畅,只是一方面受到律师的影响,一方面金额确实存在差距,罗某才决定提起诉讼。罗某、麦某及保险公司在调解员的沟通下,约了一起见面调解。罗某坐在轮椅上,表情轻松,完全看不到重伤造成的阴影,面对肇事人麦某也是笑面迎人。此时,麦某面对因自己的疏忽而造成终身残疾的罗某,此前不愿意掏一分钱的想法已经软化。调解员乘胜追击,马上提出让步5000元的方案,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30日内支付罗某29.5万元,麦某另外支付5000元,麦某事故后垫付的医疗费2.5万元自行与保险公司理赔。根据诉调对接的程序,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在法院法官的见证下,各方当事人在法院将以上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看着文书中法院清晰明亮的公章,调解协议的内容有了法律效力,罗某的心更踏实了。
调解员总结
    每个调解案件各有特色,也各有难度,除了过硬的法律基础及保险基础外,更重要的是对于案件本身深入的了解及多角度考虑当事人的需求,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失赔偿案件而言,赔付的金额大小及赔付时间是关键,对于截肢等重伤人员,更多的反而是心灵的抚慰。而作为肇事人员,尽管内心往往清楚投保了足够的保险,但是为了尽快处理案件,让步也是可以尝试的。


友情链接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1座1002,1003,1004室 | 电话:0757--83998699 | 传真:0757--83998688 | 邮箱:faii1028@163.com | 邮政编码:528000
佛山市保险行业协会 Copyright(c)2011 粤ICP备16019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