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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无证驾驶遇车祸身故 保险公司拒赔意外伤害保险金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时间: 2016-06-06 打印本页

    2016年2月1日,在佛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解处置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的工作人员见证下,在调解员的主持下,杨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赶在杨先生回乡过年之前,保险公司将赔款100000元打到杨先生的账户上。心头大石落地,久违的笑容终于出现在杨先生的脸上,心酸而又感激的眼泪不禁夺眶而出。杨先生激动地感谢调委会的主持与调解,主动书写了一封感谢信,亲手交到调委会工作人员手中。
    案情回顾
    一场交通事故,使杨先生和妻子阴阳两隔,为了救治妻子,杨先生花尽了积蓄,还欠下了亲戚朋友们一大笔债。责任方的赔款了了无期,接近农历新年,人财两失的杨先生不知如何面对给予他帮助及支持的亲戚朋友。这时杨先生想起了自己为妻子买的一份人身保险,这份保险里面一共有350000元的保额,如果拿到合同里约定的保险金,就能解决杨先生的燃眉之急。然而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书只同意赔付其中的200000元,剩下的150000元拒赔。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身心疲惫的杨先生百般无奈,在朋友的帮助下他找到了调委会。
    调委会工作人员了解事情经过后,迅速为杨先生整理资料,联系保险公司进入调解程序。调解员倾听纠纷双方当事人表达的意见,找出纠纷的原因与双方的矛盾点:免责条款。本次事故中被保险人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故,属于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情形,按条款约定,发生免责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故本案保险公司拒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5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保险条款2.3的责任免除明确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也就是说责任免除事项与被保险人身故之间要构成因果关系。在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张女士不承担责任,无证驾驶与事故之间无因果关系,而且在以往司法诉讼案例中已有相关判例支持此观点。同时被保险人张女士无证驾驶确实发生了条款免责情形,与本次交通事故相关(但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与免责情况是否必须同时具备?本案在条款和法理之间有可以商榷的地方。
    调解经过
    调解员与杨某深入浅出地讲解了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免责条款、法律法规等,告知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驾驶无证车辆,从国家法律规定、保险条款来讲都是不妥,负有一定责任。诚恳的态度、专业的分析、耐心的讲解,层层剖析,终于杨某转变了态度,愿意与保险公司协商。
    在调委会的见证下,调解员让双方进行和谐友好的磋商,最终达成一致:本案由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10万元理赔金了结。
只用了8天的时间,调解了一个金额较大的案件,解决了弱势群体的燃眉之急,节省了时间与经济成本,维护了保险公司的良好形象。保险纠纷调解工作任重道远,调委会将继续遵循公正、快速、和谐、经济的原则,竭尽所能做好调解工作。
    案件评析
    随着保险的作用越来越深入民心,很多市民都会为自己和家人投保意外险,因为意外无处不在,无法意料。然而,投保了意外险不等于所有的意外都能理赔。投保人在投保后必须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免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出现理赔的纠纷。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其实也是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降低意外事故发生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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