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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网红主播误工费应如何认定?

来源:佛山保协 发表时间: 2020-10-15 打印本页

“欢迎来到直播间,点关注 不迷路,一言不合刷礼物! 

“关注走一走,活到九十九,礼物刷一刷主播带回家”

随着网络直播的爆发式增长,网络主播已成为新兴职业。当网络主播遇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误工费应如何认定呢?由佛山市保险行业协会参与共建的佛山市南海区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近期调解了一起这类案件。

 

案情简介:

2018124日,谈某乘坐何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佛山南海区某T型路口与余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摩托车上的乘客谈某受伤。

事故各方就谈某提出的误工费赔偿诉求产生了较大争议。原来,事故发生前,谈某在某文化传播公司从事网络主播,其在指定平台上通过视频直播的方式展示才艺,通过获取观众的礼物充值刷出礼物获取收益。如今,谈某因事故造成头部受伤,误工时间接近一年,直接影响其工作收入,主张按44718.09/月计算误工费,诉求赔偿误工费39.7万元。

案件分析:

误工费怎么算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调解员认为,谈某提供的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无法证实其平均收入。由于谈某从事网络主播工作属于新兴行业,调解员建议按照相近行业即“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18128/年为标准计算误工费,建议关于误工费方面的调解方案为6.6万元,但与谈某主张的金额相差较大,未能达成调解。

由于案件未能调解成功,调解员出具《调解情况前置表》让谈某向法院立案。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谈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的《网络直播合作合同》中的约定,双方属于《合同法》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谈某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从事网络直播行业的工作收入情况及在事故发生前一年总的月平均工作收入为44718.09元。因此,法院按照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18128/年计算误工费,判决误工费为66993.14元。

 

案例启示:

发生涉及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后,受害人无论身体还是心理上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有时会缺乏对事故处理的理性分析。消费者在维权的同时应注意合法、合理地主张诉求,调解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8425日起,佛山市全面推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一体化处理工作机制”),佛山市保险行业协会派出专职人民调解员参与各区的一体化处理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一体化处理工作机制的特点之一就是调判标准统一,即通过全省统一损害赔偿标准和证据规则,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理赔、调解以及裁判的标准统一、类案同处,促进纠纷解决公开公平公正。消费者可以通过调解快速解决纠纷,降低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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