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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理性购买保险 切勿忽视“四期三权”

来源: 发表时间: 2022-03-16 打印本页

风险无处不在,随着人们风险预防意识的不断提升,保险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各式各样的保险险种,各种保险营销套路,消费者如何有效躲避营销陷阱,作出合理购买判断,你需要了解以下几个方面:

 

四个期限

 

1.犹豫期:犹豫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维护,犹豫期一般为10天,银保渠道为15天,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你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公司申请撤销。通俗来讲就是“无理由退货”, 不过要特别注意,不是所有保险合同都有犹豫期,一些短期险就没有犹豫期。

 

2.交费期:缴纳保费方式通常分为期交和趸交两种。趸交就是一次性交清所有保费 ,期交就是在一个年度期限内逐年缴纳保费。一般医疗险、意外险这类一年期的产品 ,保费一年一交。保障终身的重疾险、年金险等长期险产品,期交时间有3年、5年、10年、15年、20年不等。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了解交费期限,因消费者自身原因中途断交、退保将会产生保单失效或退保损失等不利后果。

 

3.宽限期:因很多保险险种都是分期缴纳保费,消费者如遇忘记交费时间、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此时,“宽限期”就派上了用场,在每期保险费到期日之后,如果投保人因为各种原因尚未缴纳保险费,只要在此后的“宽限”时间(一般是60天)内补缴保险费,其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4.复效期:通常,如果保险公司逾期未收到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可能造成保险合同中止,现实生活中偶有出现银行转账延迟、个人联系方式变更等未能成功交费导致消费者保单失效的情形。其实,“中止”并不是“终止”,只要在保险合同中止后两年内补足应缴保费和利息,就可以申请保单复效。但保单复效仅适用于长期险,在申请复效时,保险公司或需重新核定风险和费率,且失效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三项权利

 

1.知情权:保险公司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保险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2.自主选择权:保险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保险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保险产品或接受保险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保险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保险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3.公平交易权:保险公司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保险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保险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总而言之,贪小便宜吃大亏,中途退保有损失,切勿因贪取眼前赠品或轻信营销员口头承诺而忽略保险合同本身,购买不需要或不适合的保险产品。在购买保险时,消费者应结合自身实际,充分了解保险责任范围,选择符合自身实际需求和消费能力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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